一、服务机构
市总工会设立中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全市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承担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日常事务的办理。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开发区、古镇镇、三乡镇、南朗镇、坦洲镇、南区等6个重点镇区建立“工会法律服务站”,其他镇区建立工会法律服务联络点,负责本地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工会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法律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参与集体协商;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写法律文书;
(六)代理仲裁、诉讼;
(七)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三、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4、工会工作者在履行工会工作职责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二)法律援助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2、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中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中山;
3、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4、涉案标的在3000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三)所需材料
1、《中山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证据等相关材料;
4、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律援助受理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四)申请程序
附件下载:
中山市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doc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