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扶对象
1、生活救助对象:
(1)持有中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职工(下称“特困职工”);
(2)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中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领取了 《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职工(下称“低收入职工”);
(3)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
(4)因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死亡的职工家属。
2、医疗救助对象: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指职工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
3、工伤援助对象:因工伤亡的职工或其家属。
4、金秋助学对象:
(1)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2)领取了《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当年自付自费合计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
(4)父母一方或双方于当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
(5)父母一方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去世的,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职工子女。
二、救助标准
帮扶项目 | 条件 | 救助标准 | ||
生活救助 | 特困职工 | 春节、中秋节慰问 | ||
低收入职工 | 春节慰问 | |||
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 | 2000元(当年一次性救助) | |||
因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死亡 | 2000元 | |||
医疗救助 | 职工本人 医疗救助 | 个人自付、自费合计10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 | 2000元 | |
2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 | 3000元 | |||
30000元(含)至40000元(不含) | 4000元 | |||
40000元(含)至80000元(不含) | 5000元 | |||
80000元(含)至120000元(不含) | 10000元 | |||
120000元(含)以上的 | 20000元 | |||
家庭成员 医疗救助 | 1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 | 1000元 | ||
30000元(含)至60000元(不含) | 2000元 | |||
60000元 (含)以上的 | 5000元 | |||
意外伤害 医疗救助 | 当年个人自付、自费合计10000元以上 | 2000元 | ||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 3000元 | |||
工伤探视 | 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的 | 3000元 | ||
已认定工伤并连续住院治疗三周以上的 | 500元(受伤当年一次性慰问) | |||
探视慰问 | 认定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的 | 2000元(认定当年一次性慰问) | ||
三至四级的 | 1500元(认定当年一次性慰问) | |||
五至六级的 | 1000元(认定当年一次性慰问) | |||
金秋助学 | 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的 | 1500元 | ||
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高中的 | 1000元 | |||
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初中、小学 | 500元 |
三、申请程序
职工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单位工会即可。单位工会填写调查意见后报上级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填写申请意见,再由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上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批。市职工服务中心经审批后,即可给予救助,将救助资金直接转到职工银行账号上。
附件下载:
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申请表.doc附件下载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调查表.doc附件下载